实训室校园安全
河池市宜州区职业教育中心
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实验实训室的安全管理工作,确保实验实训人员人身安全、财产不受损失,保证教学工作顺利开展,切实做好实验实训室的防火、防爆、防水、防盗、防破坏、防毒和安全用电等工作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学校保卫科、教务科是学校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,负有对专业的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实行监督、检查、指导、考核的职能。学校教务科是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的牵头管理部门,保卫科是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。
第三条 专业组要有一名领导分管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,配备一名专(兼)职实验实训室安全员,制定相应工作职责。
第四条 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实行学校、专业组、实验实训室三级责任制,逐级对上一级负责,签订安全责任书,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考核、评比与奖惩。
第五条 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遵循“安全第一,预防为主”的方针,坚持“谁主管、谁负责,谁牵头、谁负责,谁使用,谁负责,谁在岗,谁负责”的原则。
第六条 实验实训室出现安全事故时,做到“三不放过”:在调查处理事故时,必须坚持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,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,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。
第二章 各部门工作职责
第七条 教务科工作职责。
(一)在分管领导的领导下,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安全工作的方针、政策、法规。
(二)完善实验实训室安全规章制度并贯彻落实。
(三)督促专业组做好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。
(四)参与实验实训室安全事故的调查、分析和处理。
(五)总结、推广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经验,组织考核评比、查处违章违纪等工作。
第八条 保卫科工作职责。
(一)与各专业组签订安全责任书,并进行考核、评比与奖惩。
(二)完善实验实训室安全规章制度并贯彻落实。
(三)负责学校实验实训室监控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工作。
(四)负责实验实训室消防设施与器材的配备、维修维护与管理工作。
(五)负责实验实训室安全事故的调查、分析和处理工作,并提出防范措施;协助公安部门对重大刑事案件的侦破和取证工作。
第九条 后勤科工作职责。
(一)负责全院实验实训室“物防”设施(如安全门、防护窗)的配备。
(二)为全院“技防”设施建设与使用提供基础条件(如供电、照明等)保障。
第十条 专业组工作职责。
(一)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的方针、政策、法规,对专业组的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负首要责任。各专业组主任是本组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。
(二)实训中心主任协助专业组领导抓好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,为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的具体责任人。
(三)制定本专业组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实施细则、仪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、易燃易爆危化品管理制度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、遇险处理办法、事故救援处理办法、应急演练等,建立本专业组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责任制,明确职责,落实到人。
(四)每月开展1次实验实训室安全检查工作,做好检查记录,填写《实验实训室日常安全检查记录表》(见附件1);建立健全实验室实训室安全隐患排查制度,对于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报送与处理,确保实验实训室安全。《实验实训室日常安全检查记录表》由各(部、中心)存档备查。
(五)对本专业组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、指导教师和学生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和培训;建立健全实验实训室安全准入制度,将安全教育融入到具体的教学环节中。
(六)若发生事故,应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,保护好现场并及时上报,协助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。
(七)做好本专业组实验实训室消防器材及其防盗设施的管理工作。
第三章 安全防护措施
第十一条 按照“技防、物防、人防”相结合的原则,保证必要的人、财、物投入,防止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被盗与丢失事故的发生。
第十二条 实验实训室内的电、水、气、管道等设施必须按有关规定规范安装,保证基础设施与环境的安全。严禁在实验实训室内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,实验实训结束离开实验实训室之前要切断电、水、气等。
第十三条 定期对实验实训室的电源、水源、火源等方面情况进行检查,并做好检查记录,发现隐患应及时处理。
第十四条 严禁在楼道、走廊堆放物品,保证安全通道畅通。
第十五条 实验实训指导教师或实验实训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实训过程的安全,实验实训室正在使用期间,实验实训指导教师或实验实训工作人员不得离开现场。
第十六条 专业组应指派专人对仪器设备做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,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维修,确保仪器设备的安全使用。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建立安全操作规程,严格按照规程操作。
第四章 安全工作内容
第十七条 安全用电。
(一)要牢固树立安全用电意识,对实验实训指导教师、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和学生进行用电安全方面的教育。
(二)实验实训室供电线路布局要合理、科学、方便,大楼有电源开关,各楼层设分开关。总开关由值班人员控制,分开关由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控制,每天上、下班检查开关情况。
(三)实验实训室电源总开关设在讲台周围,由实验实训指导教师或任课教师负责开、关。
(四)实验实训室内不准私拉、乱接电线,如工作需要,需经有关部门审批。
(五)实验实训室电路及用电设备要定期检修,绝不“带病”工作。如有电器着火,应立即切断电源,用沙子或灭火器灭火。在未切断电源前,切忌用水或泡沫灭火器灭火。
(六)如发生人身触电事故,应立即切断电源,及时现场救护,并拨打“120”。
第十八条 防火。
(一)对实验实训指导教师、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和学生进行防火教育,严格执行《消防条例》和有关安全防范制度。
(二)实验实训室应配备消防设施,专人管理,定期检查和更换。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要爱护消防器材,会使用消防器材。
(三)禁止任何人在实验实训室及附属场所吸烟。
(四)未经许可严禁在实验实训楼内使用明火、电焊、气焊等。
(五)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上报保卫科,发生火灾应及时扑救并拨打“119”。火警解除后要注意保护好现场。
第十九条 防爆炸。
(一)钢瓶、易燃易爆物品要由专人负责,妥善保管。
(二)使用各种气体、钢瓶、易燃易爆物品,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,避免事故发生。
第二十条 防水。
(一)实验实训室的上、下水道必须保持通畅,实验实训楼设置水总闸,各实验实训室应设置分闸,总闸由值班人员负责开关,分闸由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负责开关。
(二)实验实训室用完水后,必须关闭阀门,做好用水安全。
(三)对用水设施要经常进行检查,保证用水设施完好,保护环境安全。
第二十一条 防盗、防破坏。
(一)实验实训大楼、实验实训中心、实验实训室、危险品与贵重物品仓库等必须安装防盗设施,防盗设施损坏应及时修理、更换。
(二)实验实训楼等安全重点部位,应配备门卫和晚间值班人员。门卫和晚间值班人员不得擅离岗位。
(三)非本专业组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实训室,非仓库管理人员不得进入仓库。如有参观人员,需经学校领导批准。
(四)实验实训完毕离开时应关好门窗,整理和收藏好物品。
(五)建立实验实训室钥匙管理制度。钥匙由专人管理,移交、借用要办理手续。不得将钥匙散失在外,一旦散失,应及时换锁。贵重、危险品仓库实行“三双”(双门、双锁、双人)管理。
(六)发生盗窃案件时,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本专业组领导、保卫处与学校办公室报告。
第二十二条 防毒、防污染。
(一)建立有毒物品专用仓库,根据其性质不同分专柜存放,储存柜要贴有分类标签。
(二)严格有毒物品的入库、管理,保密、发放、使用等工作,规范购买、存放、领用手续。
(三)实验实训室要安装排风扇,配备废液瓶、废液缸等设施,保持实验实训室内通风良好,防止有毒物质蔓延,危害人体的健康和环境安全。
(四)实验实训室要有三废(废气、废液、废渣)处理措施,不得随意排放,污染环境。
(五)实验实训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,使用时要有相应的安全措施。
(六)做完实验实训后的有毒物品要妥善处理,不得随意丢弃。
第二十三条 安全隐患排查。
各专业组每学年3月、9月定期开展实验室实训室安全隐患专项排查,建立安全隐患台账,填写《河池市宜州区职业教育中心实验实训室安全隐患自查台账》(见附件2),对于排查出的安全隐患,提出解决的办法并及时处理,对于不能解决的安全隐患,连同《河池市宜州区职业教育中心实验实训室安全隐患自查台账》,及时报送教务科、保卫科,确保实验实训室安全。
第五章 考核与奖励
第二十四条 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实行逐级考核,学校负责考核专业组,专业组负责考核实验实训室(人)。
第二十五条 学校考核由保卫科与教务科组织实施,重大问题提交学校研究决定。
第二十六条 安全工作采取一票否决制。对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,学校将给予一定的奖励;对不履行安全职责的部门和个人进行处罚,并追究当事者的责任。
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安全规章制度、操作规程,造成损失的责任人,将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以通报批评、责令赔偿、行政纪律处分,直至追究法律责任。
第六章 附则
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科、保卫科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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